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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与舌尖安全。为持续深化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常态化规范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行为,压紧压实网络订餐平台及入网商户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集中整治行业明显问题与风险隐患,持续强化以案释法、以案示警长效作用,现向社会公布第四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典型案例。
2026年3月24日,大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自贡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为方便经营,将公司从原住所变更到大安区,委托代办公司办理迁移变更登记,因大安区的新住所房屋的所有权人已离世,当事人于2026年3月16日和房屋所有权人的继承人签订了租房合同。为了能更快地完成市场主体登记,当事人将伪造房屋所有权人签字的虚假租房合同交由代办公司提交给市场主体登记部门,以此取得新的营业执照。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2026年6月15日,大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6月9日,大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某夜宵烧烤店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发现该店后厨冷藏柜中有18盒“上品香虾”牌盒装南美对虾,外包装上未标示生产日期。当事人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并经营外卖餐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2026年6月18日,大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没收涉案产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1月26日,自流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餐饮店(持食品经营备案证)做监督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店内操作区放有成贵牌海苔味大豆肉粉松,生产日期:2025年7月13日,保质期:6个月,且现场无其他肉松制品的替代产品,上述肉粉松已超越保质期,当事人仍将其存放在操作区使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2026年3月25日,自流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产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2026年6月9日,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产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30日,沿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沿滩区某饮品店(持食品经营备案证)做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操作区制冷机上摆放有一个透明的塑料箱,塑料箱内摆放有一袋标识为“产品的名字:黄油薄脆片,生产日期:2024/09/20,保质期:12个月”并已开封的食品,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2026年5月12日,沿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产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5月13日,自流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自流井区某小吃店在某平台上开设了一家外卖店铺,该外卖店铺展示的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盖有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该备案证为伪造;该店在另一平台上开设有同一外卖店铺,该外卖店铺展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盖有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该许可证为伪造。
商家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相关规定,自流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6年5月13日将案件移送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2026年3月26日,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螺蛳粉店(持食品经营备案证)做监督检查时,在当事人冰柜内发现1袋已开封的油炸鸭脚,生产日期:2025年12月21日,保质期:常温五天,0℃-17℃冷冻保存60天。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仍将其摆放在经营区内使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2026年6月2日,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产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30日,贡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某餐饮店(持食品经营备案证)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后厨货架摆放有三瓶已开封的过期食品:1.千禾鸡汁酱油(生产日期:2023.12.20,保质期:24个月),2.鲁花海鲜耗油(生产日期:2024.01.23,保质期:24个月),3.皓森传奇辣鲜露调味料(生产日期:2023.8.1,保质期:18个月)。当事人在上述3瓶食品已过期后,仍然存放在后厨操作区使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2026年6月16日,贡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产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20日,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市局交办大数据线索发现“某小吃店”涉嫌“幽灵外卖”。经查,胡某某自2025年8月至2026年3月借用明某某在某外卖平台的账号,在无实体门店的富顺县某街道地址注册、实则于其他地址经营,累计接单434笔。明某某涉嫌出借资质,“某科技有限公司”(某外卖平台运营主体,以下统称“某外卖平台”)涉嫌未依法履行平台审查、监测、制止及报告等法定义务。
胡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2026年6月22日,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的行政处罚。
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2026年6月22日,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13日,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某平台涉及嫌疑违反法律的线索移送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自流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在某外卖店铺购买的“骨肉相连”实际用料与商品详情页“猪肉”宣传不符。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的冷柜内发现有“骨肉相连”产品,其包装标示有:“食品名称:骨肉相连,产品类别:速冻生制品、菜肴制品、非即食,配料:新鲜鸡肉、饮用水、玉米淀粉、鸭软骨、白砂糖、食用盐、香辛料、三聚磷酸钠、辣椒红,主料量:鸡胸肉≥50%”等信息,当事人网上刊载的信息与食品标签不一致。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2026年1月28日,自流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相关规定,2026年6月1日,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产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2026年6月9日,大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